咨询热线:138-5380-0071

您所在的位置: 山东律师万兆红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万兆红律师 万兆红律师,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先后于山东省城市建设学校学习工民建专业、山东大学学习法学专业。为土建中级工程师、一级建造师、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预算员。现任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万兆红律师

手机号码:13853800071

邮箱地址:1298508683@qq.com

执业证号:13709201411576589

执业律所: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新泰市杏山路178号

成功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间接受害人的赔偿

  

作者:彭晓岚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断增多,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常常会涉及到间接受害人范围的确定及赔偿。我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虽对间接受害人的范围作了一些规定,但对胎儿扶养权利的保护没有明文规定。现对有关间接受害人的范围及扶养损害赔偿谈点认识。

一、间接受害人的扶养损害赔偿。

间接受害人扶养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的扶养人扶养来源的丧失,依法应向其赔偿必要的扶养生活费的侵权赔偿制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的间接受害人,原则上为与死者或残者生前有扶养关系的人。《民法通则》第119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九)项规定:“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以上规定表明,间接受害人不限于受死者生前扶养的卑亲属,它包括我国民法中的赡养、抚养、扶养三种法律关系。

二、胎儿是否应为间接受害人

在间按受害人扶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应是间接受害人,尽管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没有直接侵害间接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但因侵权行为导致了间接受害人身分权中的扶养请求权被破坏。胎儿是否应作为间接受害人呢?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不享有被扶养的权利。但是胎儿在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了,并且终究要出生成为一个活体的人或死胎。如果在胎儿孕育过程中,作为胎儿的扶养人被致死,其出生后的扶养权利被剥夺。但对其出生的胎儿怎样给付扶养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有3种具体情况。1、胎儿因合法婚姻关系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胎儿出生后,胎儿的母亲与胎儿的爷爷、奶奶为争夺扶养损害赔偿权发生矛盾时,应由胎儿的母亲作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2、胎儿因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性行为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因受害人一方有一定的法律常识,请求对死者的尸体进行部分提存,为胎儿出生后行使扶养赔偿权保存了证据。3、胎儿仍为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性行为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由于受害一方当事人没有法律常识,待尸体处理后,胎儿出生时发现胎儿无人扶养,才想到要为胎儿行使扶养赔偿请求权时,因胎儿为非婚生子女,要想证明胎儿与扶养人这间原存在亲权关系却没有了证据,导致在实践中权利主体不能确认使这类型案件的胎儿的扶养赔偿权无法行使。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及《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些规定,均体现了胎儿不论是合法婚姻关系受孕还是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性行为受孕,就胎儿而言,都应享有扶养损害赔偿的请求权。那么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若受害人死亡,尚有胎儿仍在孕育过程时,执法机关就应当告知受害者的亲属,在征得其亲属同意的情况下,保存死者的部份尸体作为检材。这样待胎儿出生后为活体时,间按受害人在请求扶养赔偿时才有充足的证据,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138-5380-0071

Copyright © 2017 www.jdxls.com All Rights Resvered

地址:新泰市杏山路178号

联系方式:13853800071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